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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发电企业防治基层“微腐败”研究与实践

|原发: 赵永红 杜二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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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发电企业防治基层“微腐败”研究与实践

      单位:大唐彬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赵永红 杜二旦  


摘要:“微腐败”是国有发电企业在推动全面从严治企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过程中必须直面并急待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消灭“微腐败”对做好国有发电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分析国有发电企业“微腐败”的特点、主要表现形式、发生原因、主要危害,对预防国有发电企业“微腐败”的对策进行研究。

一、引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基层发展,大力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国有发电企业基层是国家治理最末端之一,也是服务职工群众的前沿,国有发电企业应主动扛起扛牢基层治理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同时也要针对企业基层管理的特点,正视“微腐败”在基层存在的问题和现状,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猛药去疴的决心,以刀刃向内,自我革命的勇气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努力把党的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转化为助力国有发电企业防治基层“微腐败”的生动实践,保证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国有发电企业“微腐败”的特点

2.1特点一“小而微”

有的国有发电企业基层党员干部职工认为吃点拿点不算贪,小来小去不算占,打着小吃小喝、小贪小占的幌子,今天接受一盒香烟、明天接受两瓶酒、后天接受他人几包茶叶,殊不知“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绳锯木断”、“水滴石穿”。

2.2特点二“近且多”

国有发电企业基层“微腐败”离我们很近且出现频繁,单位朝夕相处的同事、领导都可能是“微腐败”或者“被微腐败”的群体。“微腐败”离我们非常近,它就在我们的身边,伸手即触,近的令人习以为常。

2.3特点三“隐匿性”强

干部职工对其态度暧昧,自家产的、朋友送的,反正又不是钱“不用怕”;我用自己工资买的没花多少钱“别担心”;成长进步上没少帮忙,这是人之常情,应该的。大家认为这些行为很小,整天工作都在一起工作,低头不见抬头见,殊不知这些听起来和风细雨的话,慢慢就迷幻了我们的双眼,让我们失去了判断。常在河边走,不经意间鞋子就湿透了。

三、国有发电企业基层“微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

3.1漠视职工群众,政令、规定执行不到位

极少数国有发电企业基层党员干部政治纪律松散,对国家政令、上级公司规定执行不到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凡事从自身利益出发,侵害职工群众利益。个别国有发电企业基层干部纪律意识淡薄、工作态度懈怠,缺乏责任感,上班时喜欢串岗、办私事,习惯性早退、迟到,对职工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要么推诿、要么拖拉,责任意识不强,担当精神缺失。

3.2以权谋私,变相靠企吃企

一些国有发电企业基层干部职工缺乏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对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不够重视,个别干部利用手中的“公权”谋取“私利”,变相靠企吃企,帮助亲属经商办企,在外成立“影子公司”,自己成为“影子股东”,作风腐化。

3.3隐形变异,小贪小贿不断

有的国有发电企业基层干部职工利用工作职权,骗取国有企业资金,以为他人供方便、谋取利益为噱头,非法收受他人物流快递、“电子红包”等财物,更有甚者将私下吃喝费用纳入公费用报销,有的国有发电企业基层单位招待费用支出巨大。

四、国有发电企业基层“微腐败”发生的原因

4.1少部分国有发电企业基层干部职工自律防线不牢

少数国有发电企业基层党员干部职工在学习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公司的规定方面存在深度和广度不足问题,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理念存在偏差,政治理论素养不高,廉洁自律意识不强,遵守规章制度的意识淡薄,工作不细致,标准要求不高,缺乏对纪律底线的敬畏,甚至认为中央“八项规定”和上级公司关于违规饮酒“七条禁令”等规定只是针对领导,和自己没关系,偶尔小贪小占一下不算什么大事,没有意识到自己代表着国有发电企业形象。另外,部分国有发电企业基层干部缺乏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在公开工作中只注重形式,导致职工群众对身边的重要事务不清楚,刻意避开群众监督。一些国有发电企业基层干部认为只要大家都有参与,法律就不会追究责任,因此在工作时不注重程序和规范要求,将人事提拔当成交易,从而滋生“微腐败”的温床,长此以往,导致违纪违法行为多发频发。

4.2部分国有发电企业基层对制度执行力度不够

许多发生在国有发电企业基层的“微腐败”现象,与相关制度的作用发挥不足密不可分。制度不健全容易导致腐败,一旦腐败找到制度的漏洞,就会利用权力谋取私利。一些制度规定较为原则,在基层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困难,有的制度执行不严格或者“变通”执行,故意规避制度的监督,使得制度成为维护少数人利益的“护身符”,严重损害党群关系。一些规章制度虽然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喊在嘴上,但在行动上落实迟缓,对“关键人”、“关键事”、“关键物”缺乏有效监督。

4.3国有发电企业基层监督执行力不够

尽管大部分国有发电企业基层单位都设有纪检监察部门,但这些部门设置简单,人员配备不足,业务能力不强,监督作用不够明显。在履行监督职责方面,方法欠缺、手段单一,监督检查范围狭窄,思路不够开阔,只注重基础工作检查,深层次的检查较少。通常只有在出现问题或线索时才进行查处,更多的是偏向于事后惩戒,而忽视了事前的积极预防和事中有效管控。对“关键人”、“关键事”的监督上存在空白和盲区,全面从严治企力度不够。个别国有发电企业基层纪委工作人员存在“老好人”思想,害怕得罪领导干部,担心影响个人的仕途和名利,认为与同事相处久了,难以进行监督。此外,职工群众的监督意识较为软化,对于身边发生的“微腐败”问题,多数国有发电企业基层职工群众心存顾忌,认为不值得去惹是生非,不愿意进行监督。

五、国有发电企业基层“微腐败”的危害

5.1易受到不公平对待,导致工作平衡失调

例如,一些基层员工与与上级领导关系融洽,可能会被安排做一些简单、回报丰厚、影响大的工作。而与领导疏远的员工可能被安排做一些复杂、影响小的工作。同时,国有发电企业基层存在的“微腐败”,导致员工失去工作积极性,认为无论做得好坏都一样,做的多少都一个样,缺乏积极向上的态度,也不主动进行有效的交流沟通,使得本应简单完成的工作变得复杂化。

5.2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和文化背景

例如,一些国有发电企业基层工作人员在拜访领导时需要带一些礼物,参加喜事、丧事时要超额赠礼等,这些都属于“微腐败”的一种表现。有些人认为这些行为就是处世之道,把请客吃饭、超额赠礼、节日拜访等行为看作是促进上下级关系和进行沟通的固定途径。尽管一些“微腐败”牵涉的金额可能不大,但对党员干部的影响却是深远的,一旦党员干部从“微腐败”中尝到甜头,他们的意志就会动摇,思想会变得消极,自我抵制腐败的能力也会下降。即使只在腐败的边缘尝试过一次,如果纠正不及时,这种行为就会慢慢积累,最终使领导干部陷入腐败的深渊,这不仅会毁掉个人的前途和自由,还会给国有发电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5.3行为危害性极大,会败坏党内风气

国有发电企业基层出现的“微腐败”行为,不仅会损害相关基层职工群众的利益,也会损害国有发电企业的形象。习近平总书记说过,“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它不仅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还侵蚀了群众的获得感,动摇了基层职工群众对党的信任。同时,“微腐败”具有传染性,会侵蚀党的根基,破坏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如果不及时处理,后果将难以预料,严重影响企业和国家的长期稳定发展。

5.4损害了党的形象,破坏了党群关系

我们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人民群众的支持是我们党的基石。国有发电企业基层的党员干部是与职工群众联系最紧密的桥梁。然而,少数国有发电企业基层干部面对职工群众问题时,无法真正解决职工群众的实际问题,只会“吃拿卡要”。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相对于远在天边的老虎,群众对近在眼前嗡嗡乱飞的蝇贪感受更为真切”。总的来说,公权私用严重损害了国有发电企业的声誉,降低了职工群众对企业的信任,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六、预防国有发电企业“微腐败”的对策

6.1压实责任,不断筑牢党风廉政建设“三道防线

不断创新监督理念、思路、方式,强化政治监督,构建立体化、全覆盖、创新性的监督“三道防线”体系。一是督促国有发电企业基层单位的党委、各党支部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职责,强化“管理包含监督”意识,把监督贯穿日常工作的全过程,推动“第一道防线”落地;二是督促国有发电企业基层职能部门有侧重点地履行专业领域的监督职责,选定实施重点监督项目,推动把牢监督“第二道防线”;三是国有发电企业基层纪委从上至下守牢监督“第三道防线”,切实做到履职不缺位、监督不越位、管控全方位。坚持抓早抓小,充分运用“四种形态”,保持全面从严治企力度不放松,确保在能源保供、政治保电、防洪抗汛、迎峰度夏、防寒度冬等关键时刻站得出、靠得住、顶得上。

6.2抓实常态化宣传,深化主动监督理念

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产、贴近职工,通过节假日前印发廉洁自律工作通知、发送廉洁短信、转载中纪委公开通报的典型案例,学习上级公司“卓越文化”、“秦廉文化”,打造具有国有发电企业基层单位文化的宣传阵地等,充分发挥国有发电企业基层党支部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干部职工端正工作态度、改进工作方法,转变思想观念,实现“要我监督腐败”向“我要监督腐败”的转变。

6.3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推进“大监督”一体化建设

建立健全把纪律挺在前、长管长严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及上级公司相关制度,组织公司领导、中层管理干部、关键岗位人员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开展巡察整改专项治理工作,摸底排查“领导干部近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及时消除潜在性、苗头性“微腐败”问题,完善约谈、函询、诫勉谈话、公开曝光机制;坚持“一案双查”“责任倒查”等制度,充分运用“三书一通报”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杜绝个别干部独断专行。及时调整巡视巡察整改工作领导机构,从专项监督和常态化监督入手,不断健全和完善监督“信息共享、责任共担、工作共抓”的“大监督”体系,最大限度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职能优势,凝聚强大监督合力。

6.4拧紧监督“责任链”,推动监督落实落细

积极引导督促国有发电企业基层纪委、职能部门找准自身定位,认真按照“监督的再监督”的职能定位,突出监督重点要点,与职能部门围绕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新能源工程建设、粉煤灰销售等领域开展专项检查,将监督关口前移、及早介入,主动加强与各业务部门沟通协调,坚持问题导向,建立问题整改清单。采取月度跟进、季度汇报、定期分析工作模式,推动责任部门逐项认真整改,不断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横向协同,抓好纵向贯通。筑牢廉洁防线,严把廉洁关口,从源头上消除“微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

六、结语

国有发电企业基层“微腐败”存在的形式多种多样,如何才能根治?《道德经》中说:“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毋庸置疑,国有发电企业防治基层“微腐败”是一项细活,除采取层层压实责任,常态化廉洁宣传,建立长效机制,整合监督合力等措施外,还需要国有发电企业基层党委、纪委,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与消灭“微腐败”的斗争中去,共同营造风清气正、公平正义的干事创业环境,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纪律和作风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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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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